數據可攜帶權兼顧了數據流通與個人權益保護,在全球多地的法律法規中都有相關規定。數據可攜帶權的保障,促進了個人信息數據的高效利用,具有較高市場價值,但其在落地實踐方面仍面臨多重挑戰。未來通過借鑒全球實踐經驗,多方協同,可實現數據要素的高效配置。
數據可攜帶權的提出與立法
隨著智能時代的到來,數據作為人工智能的重要支撐其價值日益凸顯,成為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數據可攜帶權的提出兼顧了數據流通與個人權益保護,是全球數據治理的重要議題。2016年歐洲會議通過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并于2018年生效。GDPR第20條對數據可攜帶權(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作出了具體規定,數據主體有權獲取其提供給數據控制者的相關個人數據,其所獲取的個人數據形態應當是結構化的、通用的和機器可讀的,且數據主體有權將此類數據無障礙地從該控制者處傳輸至其他控制者處。隨后,美國加州2018年通過的《消費者隱私法案》中提出,企業從可驗證消費者處收到要求訪問個人信息的請求后,應立即采取措施向消費者免費披露和提供本節所要求的個人信息。
中國2021年通過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中也明確規定,除特別情形以外,個人有權向個人信息處理者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個人請求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提供。個人請求將個人信息轉移至其指定的個人信息處理者,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數據可攜帶權被引入上述各項規定,平衡了數據處理者和數據主體的利益,體現了各國對于促進數據依法有序流動的態度,有利于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數據可攜帶權的多重價值
數據可攜帶權的保障,促進了個人信息數據的高效利用,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具體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
個人信息數據由于涉及特定的自然人,一方面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另一方面,在數據安全領域也屬于安全保護要求級別較高的數據。有些服務提供商在為用戶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獲得了個人信息數據,不同的服務提供商面對個人信息數據可能會采取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有的服務提供商為避免個人隱私泄露,擔心有違規風險,對個人信息數據高度保護,不會進行開發利用,更不會使其進入流通領域;有的服務提供商則不顧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泄露,私下對個人信息數據直接進行售賣,從中獲取利潤。前者沒有實現數據的高效利用,無法發揮出數據的最大價值,而后者則損害了用戶的權益。數據可攜帶權的實現則可使數據在個人授權的情況下將數據從一方轉移至另一方,允許新的可信服務商對數據加以高效利用,達到數據資源的優化配置。
2、促進市場競爭與創新
大企業在為大量用戶提供服務的同時,也獲得了海量的數據,這些數據既可以支撐企業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形成行業壁壘,也可以形成獨有的數據產品對外銷售產生利潤。數據可攜帶權有利于打破數據壟斷,促使中小企業和新進入者能夠基于用戶授權數據開發新產品,激發市場活力;同時,也可以促使大企業將更多精力用于客戶服務質量提升和產品迭代升級,避免過度依賴數據壟斷獲得收益。此外,數據在外部助力下在跨行業企業之間流通可以促進跨行業創新。
3、強化個人數據權益
數據可攜帶權賦予了個人對信息數據處理的選擇權,使其能夠自由選擇服務提供者。在選擇新的服務提供者的過程中,用戶可以擁有更多的議價權,可以通過數據分享獲得應得的收益,也可以在其他服務中獲得更高質量的個性化服務。
數據可攜帶權的實踐挑戰
盡管數據可攜帶權的實現具有很大價值,但其落地實踐仍面臨多重挑戰。
1、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面臨風險
目前掌握大量個人信息數據的企業大都是大型科技企業,這些企業技術實力雄厚,會在技術上保障個人信息數據的安全。如果個人消費者不慎將個人信息數據轉移至其他技術薄弱、投入資金不足的小企業,則個人信息數據可能將面臨較大的安全風險,安全保護不足可能導致個人隱私泄露。
2、接口差異導致數據遷移成本高昂
不同平臺的數據格式和接口各不相同,數據可攜帶權在實際應用中難以高效運作,與預期目標大相徑庭。如,有的平臺承諾以郵件方式發送數據。郵件發送每個人的系統導出數據必然需要負擔較高的人力溝通協調成本和數據整理成本。而且,各平臺的數據格式各不相同,個人獲得的數據也很難被再次流通和使用。
3、可攜帶的數據范圍尚存爭議
個人信息數據處理者持有的非匿名化數據可分為直接數據、觀測數據和衍生數據。直接數據來源于個人提供,如姓名、身份證號等;觀測數據是用戶在使用產品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行為數據;衍生數據是對前兩種數據進行處理加工后形成的分析結果,如用戶行為偏好。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范圍內的可攜帶數據具體包含哪些數據,在具體實踐中尚存爭議。可攜帶數據范圍過大可能會忽視數據處理者的勞動貢獻,不利于公平競爭;可攜帶數據范圍過小則可能無法充分發揮數據價值,未能實現數據可攜帶的目標。
數據可攜帶權的探索實踐與未來展望
目前在全球范圍內已有多個國家對數據可攜帶權的實踐進行了探索。如,韓國政府在2022年推出MyData服務,基于用戶授權,將分散的個人信息匯總,由MyData運營商為用戶提供一站式服務,目前MyData服務已覆蓋金融、醫療、通信等多個行業。
數據可攜帶權的實踐有利于打破“數據孤島”,平衡個人利益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流通,發揮數據要素的更大價值。在實踐過程中,雖面臨多重挑戰,但可參考多國經驗,充分調研和評估,通過法律法規建設、技術體系構建,以及多方協同,最終實現數據要素的高效配置與社會價值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