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象網訊(致新/文)5月31日消息,工信部近日印發《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將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主要從無線電管理角度明確了無線充電設備工作頻率等技術指標和應用場景,目的是避免對各類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規定》正文合計16條,主要規定了以下事項:一是明確了無線充電設備的定義和主要技術指標;二是明確了無線充電設備的管理模式;三是細化了對生產企業的政策要求;四是完善了無線充電設備的監督檢查制度;五是規定了過渡期及生效時間等其他事項。《規定》附件詳述了無線充電設備的工作頻率等技術指標和應用場景,并給出了與射電天文臺間的干擾保護距離。
適用于該《規定》的無線充電設備類型主要分為兩大類: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和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典型的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有移動通信終端、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可穿戴設備、家用機器人無線充電設備等;典型的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有公交車、卡車、乘用車、摩托車等。
對于工業和商用機器人、廚房電器、兩輪電動車等特殊用途,以及工業、醫療等專業領域的無線充電設備,考慮到其應用場景和使用要求的特殊性,暫未納入《規定》管理范疇。
對于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其工作頻率范圍為100 -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頻段,且額定傳輸功率不超過80W。對于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按照額定傳輸功率的大小設定了不同的技術指標,其中,額定傳輸功率大于22kW但不超過120kW的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工作頻率為19-21kHz頻段;額定傳輸功率不超過22kW的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工作頻率為79-90kHz頻段。
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充電設備無需取得型號核準,但應當符合《規定》設定的工作頻率等技術指標和應用場景等有關要求,還應當符合產品質量、電磁輻射和電氣安全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同時,生產廠商應在產品使用說明(含電子顯示的說明)中注明產品信息、技術要求、使用要求等內容并在顯著位置標注或者采用電子形式顯示無線充電設備的專用標識。
使用無線充電設備無需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臺執照,但應當注意產品使用說明中有關提示信息,主要包括:一是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場景或使用條件、擴大工作頻率范圍、加大傳輸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功率放大器);二是不得在射電天文臺址的干擾保護區域內使用無線充電設備;三是在船舶、航空器和鐵路機車(含動車組列車)內使用無線充電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四是使用無線充電設備如對廣播業務的接收造成影響,應立即停止使用無線充電設備;五是使用無線充電設備,不得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業務及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無線電干擾和輻射無線電波干擾的保護要求。
附:
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的解讀
一圖讀懂《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