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鷹
一名顧客連續三天都點同一種外賣餐食,每次都給出差評,理由是菜沒有放鹽、飯菜內有異物等。被投訴的北京某餐飲門店的老板表示疑惑:店內用餐的消費者極少反映吃出異物等情況,外賣用的食材、操作過程與店內一致,為何屢屢出現問題?他懷疑被“惡意投訴”,遂反饋給了外賣平臺。近日,在各方協商下,顧客撤銷了投訴。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賦予消費者監督權,《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也為消費者評價商品或者服務提供了機會,按說,消費者應當正確行使監督權、評價權。然而,近年來有關“惡意差評”“惡意投訴”的案例不斷出現。最近,在北京、河南開封等地出現個別消費者“惡意投訴”外賣餐食的現象,當這種惡意行為被發現,有消費者撤銷了投訴,有消費者被平臺封禁賬號。
但也有消費者通過“惡意投訴”達到目的——以吃到異物為由讓外賣餐食商家進行賠償,由于一些商家難以自證清白或者為了息事寧人,往往選擇“花錢消災”,這就縱容、助長一些消費者把“惡意投訴”當成牟利手段。由于外賣交易中,商品脫離了商家視野,在商家無法提供抗辯證據的情況下,某些消費者很容易“惡意投訴”并得逞。所以治理“惡意投訴”的重點在外賣餐飲領域。
因“惡意投訴”涉嫌詐騙和敲詐勒索,侵害商家權益,觸犯相關法律,有人已受到懲罰。如2020年,深圳一名女子連續以差評為由要求商家退款或賠款,非法獲利1420.53元,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去年,武漢一名男子在6個月內向平臺惡意索賠115筆訂單,騙賠總金額近2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然而,至今仍有人沒有汲取教訓,繼續“惡意投訴”。對此,被投訴的商家如果問心無愧,不要以息事寧人的心態給予賠償,而是要向外賣平臺等渠道投訴維權。同時,外賣平臺也要對“惡意投訴”進行設防,對惡意投訴者進行懲戒。另外,有關部門要建立跨平臺的“惡意投訴”解決機制,統一化規范化應對“惡意投訴”,以切實保障商家合法權益,有效打擊“惡意投訴”行為。
針對這一現象,重點在于發現或者甄別“惡意投訴”。只要能把消費者正常投訴和“惡意投訴”區別開來,輕則會讓惡意投訴者希望破滅,重則會讓其付出違法代價。怎么甄別“惡意投訴”?筆者建議,可以用大數據技術來甄別,有望讓惡意投訴者無處可躲。近年來,大數據在執法領域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比如明星偷逃稅問題。那么用“大數據”反擊“惡意投訴”同樣會有效果。
如果外賣平臺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投訴【進入黑貓投訴】信息進行甄別,就會發現惡意投訴者多次投訴的痕跡;如果有關部門建立跨平臺投訴數據庫,惡意投訴者即使不斷換平臺“惡意投訴”也會被發現。因為在互聯網時代,包括投訴在內的行為很容易留痕,若利用大數據發現、甄別“惡意投訴”,將對這類違法行為形成有效反擊。此前有的人多次索賠投訴被發現,應該就有數據的貢獻。
如果利用大數據等手段發現消費者“惡意投訴”,就應該依法嚴肅處理——不能是協商撤銷投訴了事,而是要視情節輕重,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置。